侵權法中的不真正連帶責任
1.第三人過錯導致飼養(yǎng)的動物致人損害,有過錯的第三人是最終責任承擔者,動物飼養(yǎng)人承擔責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2.醫(yī)療產品責任,有過錯的產品提供者是最終責任承擔者,醫(yī)院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3.產品責任中的生產者和銷售者。
4.不屬于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(tǒng)籌的雇員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,用人單位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。
侵權法中的補充責任
1.勞務派遣,被派遣人在執(zhí)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,派遣單位承擔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2.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教育機構以外的人人身損害的,教育機構承擔過錯相應補充責任。
3.在公共場所第三人致害的,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,公共場所未盡到安保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侵權法中的補充責任:
1.勞務派遣,被派遣人在執(zhí)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,派遣單位承擔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2.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教育機構以外的人人身損害的,教育機構承擔過錯相應補充責任。
3.在公共場所第三人致害的,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,公共場所未盡到安保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
侵權法中的8種過錯推定:
1.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生活學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→教育機構
◆ 因第三人侵權的,教育機構承擔過錯相應補充責任
◆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遭受精神病院以外的第三人侵權,精神病院承擔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
2.醫(yī)療機構違反診療規(guī)范,拒絕提供病歷,偽造、篡改、銷毀病歷資料→醫(yī)院
3.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→動物園
4.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→物件的所有人,管理人
◆ 第三人導致,第三人不直接對外,物件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
5.在公共道路上傾倒,散落,物品妨礙交通致人損害→傾倒、撒落人,道路管理部門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
6.樹枝折斷,果實墜落致人損害→樹木的所有人管理人
7.地下設施,窨井致人損害→設施的管理人
8.高空擱置物、懸掛物墜落,脫落致人損害→建筑物區(qū)分所有: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連帶 建筑物單獨所有,所有人承擔
侵權法中的12種無過錯責任
1.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,監(jiān)護人責任(無、限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支付,不足部分監(jiān)護人賠償)
2.高度危險,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
3.環(huán)境污染,注意共同排污的情形,排污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過失的,一律按份責任
4.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
◆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連帶
◆ 完全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建筑物倒塌,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
5.飼養(yǎng)動物侵權
6.產品責任
7.醫(yī)療侵權
8.機動車與行人、非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
9.用人單位責任
10.幫工人致自己損害
11.幫工人致他人損害
12.工傷但不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賠付范圍內的損害
侵權法中的4中替代責任:
1.個人接受個人提供勞務的,接受勞務方
2.無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監(jiān)護人責任
3.用人單位對員工,用人單位責任
4.醫(yī)療機構對醫(yī)務人員,醫(yī)療機構責任